股东莫名成“老赖” 检察监督助“摘帽”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02;浏览次数:185次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颜一顺 张志鑫
2011年,江苏省苏州市的青年企业家汪某与多名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投资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但新楼盘建成后生意惨淡,为及时止损,汪某召开股东大会,约定对投资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按入股比例对股东进行返款。截至2018年底,投资公司按照协商约定向出资股东返款完毕。
2019年,汪某在出差途中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查询后客服答复称其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莫名被列为“老赖”的汪某连忙查询为何会出现此种情况。
原来,曾是汪某名下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的好味道公司欠下苏州大都公司60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遂将当初加盖投资公司公章的《承诺函》中600万债权出质,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苏州大都公司主张代位行使,并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苏州大都公司提交了内容为“好味道公司在投资公司投资1320万元,目前已返还378万元,余款942万元将尽快返还”加盖公章的《承诺函》,2019年2月27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决投资公司需向苏州大都公司支付600万元本金及利息。汪某发现,尽管开庭通知书提前两周寄往投资公司注册地,但由于公司办公地点搬迁,没能及时收到开庭信息。由于判决已生效,且目前已经到了执行阶段,汪某因而被认定成了“老赖”。
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汪某表示好味道公司虽然是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仅出资900万元,且此前已经按照协议进行返款,双方并不存在债务关系。此外,汪某还发现作为证据的《承诺函》上的公章与投资公司其他文件上的公章存在明显差别,遂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印章鉴定,结果显示该印章是伪造。据此,汪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其再审请求。
2020年5月,汪某得知自己遭遇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便前往姑苏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姑苏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拉取审查投资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银行交易流水、原始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还原了真实债务债权关系。同时,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投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出资股东,从他们的口中了解投资公司设立、经营、投资、返款的真实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和走访记录,结果显示与汪某所述一致。
2020年5月14日,承办检察官将整理好的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提交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当年10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姑苏区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过程中,苏州大都公司当庭重新提交了一份金额完全不同的债权转让对账单,主张法院按照新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州大都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故意隐匿该证据,其真实性存疑,且与检察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相悖,遂不予采信。近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驳回苏州大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可在两年内申请
承办检察官李洲颜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逾期将不予受理。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性、核心性业务,做强民事检察工作首先要做强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工作。李洲颜介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权通过抗诉的方式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也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本案中,汪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为了维护其正当权益,遂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符合法定程序。检察机关审理调查后,发现《承诺函》显示金额显然与真实债务关系不符,且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以投资形式注入资金,应该按出资比例享受股东分红、承担亏损风险。
“好味道公司对于投资公司的注资属于债务债权关系,当投资公司进行财产清算并按比例返款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便已经终止。”李洲颜表示,检察院在综合考虑案情后,依法作出抗诉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是当事人经过法院的自我纠错途径,最后申诉到检察机关,申请人把最后希望寄托于检察机关,若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姑苏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赵建华强调,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涉及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文明司法、公正司法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