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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回国受阻 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0-26;浏览次数:185次
本报记者 徐鹏
近日,在国外经商的被执行人杨某准备回国,但因其被限制消费无法正常购买机票。杨某便派其在国内的家人,主动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执行局请求履行部分欠款50余万元,并对余款提供担保,急求法院撤销限制消费令。
原来,原告单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城西区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单某借款20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单某于2020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城西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情况。经城西区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果。
于是,城西区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某家人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并提供担保后,法院考虑疫情原因,单次解除被执行人杨某限制消费,被执行人杨某安全回国后,在一个月内陆续将剩余150余万元借款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人民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间等,及时、全面、诚信地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实施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信用惩戒机制等强制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部分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进一步压缩其生活空间,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效提升执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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