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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驾驶吊车致车损人伤,男子被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0-25;浏览次数:196次
众所周知,驾驶车辆上路需持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或者"跨级"驾驶,可偏偏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富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准驾不符导致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案情回顾 准驾不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00后"小田高中毕业后就随父亲老田从老家到富阳打工。他考取了C1驾照,平时跟老田一起做吊车服务,由老田开车到工地,再由小田在工地进行吊车操作。老田计划等小田考取B照后,再由他全权接手业务。 某天,小田接到了一单业务,但老田已经去工作干活了。小田想平时练车都没问题,于是就独自开了吊车赶去约定工地。320国道某路段是一个长下坡,小田之前没有驾驶吊车上路的经历,更无在长下坡路段驾驶的经验,致使因操作不当而导致刹车失灵,吊车与前方等候红绿灯的车辆相撞,造成了十二车车损、九人受伤的严重事故,吊车直至撞上路旁灯杆发生侧翻后才停下。 法院审理 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田应当预见驾驶与其驾驶资格不符的高度危险重型车辆在路况复杂、车流密集的国道上行驶,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其仍然驾驶吊车上路,造成九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处小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少人以为,只要拿到驾驶证,就什么车都可以开,准驾不符不会影响驾驶。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车型种类有很多,不同车型的车辆,操作上会有很大不同,大型货车与小型轿车的刹车系统存在较大差异,两者的操作并不相同。由于机动车具有危险特征,重型车辆更是如此,在不具备熟练操控能力,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准驾不符机动车上路行驶,势必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这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在刑法上称为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分则专门设置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并规定了26个条文,其中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多个条文,其中部分罪名法定最高刑甚至配置了死刑。交通安全的价值可见一斑。为了交通安全,请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才能享受幸福人生。 撰稿|刑 庭 朱 恺 编辑|综合办 张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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