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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里,他提起了11次借贷诉讼……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32次
短短1年里,这是他提起的第11次借贷诉讼了。
而且,11个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都不低呢!
此事必有蹊跷……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签下借款合同
2019年9月,
小强的店铺经营困难,
急需资金周转,
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后,
仍有资金缺口。
经人介绍,
小强认识了同城的老张,
老张表示自己手头有钱,
可以借给小强。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本金为4万元,
按年利率24%计息,
借期为1个月。
到期未能偿还
拿到借款后,
小强全部用于店铺周转,
经营依旧困难。
1个月借期很快到了,
小强未能如期还款,
老张就拿着借款合同
上门讨债。
眼见小强无力偿还,
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按约还本付息。
竟是职业放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
老张对外借款较为频繁,
收取的利息高达18%至36%不等。
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涉及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11件,
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其和小强签订的借款合同
属于无效合同,
借款本金可予返还,
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仅在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就多达11起,符合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
职业放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借款本金可予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领域,很多人为获取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以放贷为业,但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市民若有借款需求,应到具有放贷资格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作者 / 酉阳法院 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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