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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40岁妻子色诱3人后,丈夫以捉奸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0-11;浏览次数:269次
近日,湖北襄阳警方破获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敲诈勒索案。丈夫让妻子色诱男子后,以"捉奸"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据悉,今年6月,40岁女子王某网上认识男子姚某后,通过言语挑逗,将姚某约到其家中见面。当二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王某丈夫靳某就以"捉奸"名义,向姚某索要钱财。姚某被迫支付25000元后,还被迫写下30000元的欠条才得以离开。
得手后,二人又以同样的手段,于8月9日、9月14日,分别勒索陈某20000元、程某15000元。
10月初,缓过神来的姚某到派出所报案。目前,王某、靳某已被刑拘。(来源:极目新闻)
以案说法:
太不可思议了!别人以此为耻,靳某、王某却认为这是快速致富的捷径。但是快速致富的方法,基本都写在刑法里,本案也不例外。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常见刑罚罪名有: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而本案所对应的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以要挟或胁迫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何谓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2000元-5000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3万-1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巨大;30万-5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如果敲诈金额不构成数额较大的,但有多次敲诈行为的,依然构成本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特别强调一下,在实施敲诈过程中,如使用过暴力手段的话,将转化为抢劫罪。即本罪使用手段"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具体到本案,靳某、王某敲诈勒索6万元,应对应"数额巨大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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