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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篡改借条当证据 妨碍诉讼被罚款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0-08;浏览次数:342次
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为人民群众诉讼活动保驾护航。然而,却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阿荣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近期审理了一起再审案件,当事人李某为使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行在借条上添加了延长保证期间的约定,经本院审理后,李某认可上述事实,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司法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某妨碍司法诉讼的行为罚款5,000元。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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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赢得官司而提供伪造的证据,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诉讼秩序,必将受到惩治。本案中,李某作为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伪造的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损害他人利益,是公然挑战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阿荣旗人民法院对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既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通过本案意在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弘扬社会诚信诉讼,共同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原标题:《【以案说法】篡改借条当证据 妨碍诉讼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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