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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私自变卖查封物资,“藐视”法律终获刑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9-24;浏览次数:210次
近日,兴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案件。颜某某因藐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标的物,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被告人颜某某在经营兴化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将该公司被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430袋21S棉纱、240袋32S棉纱(每袋25公斤)予以非法变卖,造成民事调解书无法履行。经鉴定,上述棉纱价值合计人民币3948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颜某某在明知棉纱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且已赔偿对方当事人全部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相关责任人也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来源:兴化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私自变卖查封物资,"藐视"法律终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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