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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翻车”,两公司闹上法庭!厦门法院这样判……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9-18;浏览次数:209次
随着网络直播进入人们的视野
网络直播营销方式
也渐渐获得
人们的接受和喜爱
今天提到的案例主角A公司
为应接品牌方需求
A公司委托B公司
进行三次淘宝专场直播
原本是一场
愉快的网络直播营销合作
结果仅直播了一次
A公司就取消了后两场直播
这其中发生了什么呢?
我们一起看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三场淘宝专场直播,并就《直播合作协议》达成合意,约定第一场直播保量观看量为112000,保量UV(UV指通过主播链接进店数量)为13400。
10月25日,B公司将主播的脚本发给A公司核对。经双方多次核对,最终于10月26日23时左右确定直播脚本。
10月27日23时,主播在线直播推介A公司指定品牌产品。但在直播过程中,主播曾播错产品的优惠信息、少放一个产品链接、混淆了产品功能,也打乱了产品的介绍顺序。A公司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
根据直播当天的统计数据,该场直播引导进店次数30131次,引导进店人数12106人,引导加购人数3人,引导收藏次数2次,引导收藏人数2人。
10月30日,品牌方以直播没有市场转化率、直播事故效果不好并影响品牌形象为由,要求A公司取消后续两场直播。
法院判决
A公司把B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
B公司是否真能如他方所说
不承担主要责任呢?
答案是
NO!
法院最终判决
B公司返还A公司
已付合同款项10万余元
支付违约金7千余元
以及A公司维权费用6千元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
我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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