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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女多年却非亲生 离婚两年前夫获赔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8-31;浏览次数:226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潘虹
丈夫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抚养费,并对王某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2017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王小某由李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王某一直都按照法律和双方约定履行了抚养义务。但在2019年,王某怀疑王小某并非亲生,后经亲子鉴定,王某和王小某之间亲子关系确不成立。得知真相的王某深感自己的人生被蒙骗,一纸诉状把前妻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且将没有亲子关系的女儿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原告不明真相的当作自己的亲生女儿进行抚养。被告的这种欺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告用心抚养了9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被告的行为及引起的后果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需返还王某已支付的抚养费12万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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