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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到了,孩子的安全“拍了拍”你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49次
暑期安全
暑期来临了,
安全“不放假”!
各位家长注意喽,暑期安全不能忽视,杜绝悲剧再次上演!
暑期放假,父母疏于照顾
读小学一年级的晓阳
本应像其他孩子一样
享受温馨的家庭氛围。
但因父亲长期酗酒,
母亲沉迷于打麻将,
从未得到应有的关心。
暑假到了,
父母依旧不管不问,
对他的假期没作任何安排。
没有了在校规律充实的生活,
晓阳百无聊赖,
终日在村子附近闲逛,
借此打发时间。
幼童坠河,不幸溺水身亡
距离晓阳家不远处,
有一座旧桥。
由于年代久远,
桥上护栏都已脱落,
行人通行存在一定危险。
村里的大人都
教育孩子从桥上通过时,
一定要小心。
唯独晓阳是个例外,
父母从未提醒他远离危桥。
刚上一年级的他
不知晓其中危险。
在暑假的某天早晨,
晓阳通过危桥时
驻足观看桥下河水。
由于没有护栏遮挡,
失足坠入河中,
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认定,家长未尽责任
悲剧发生后,
晓阳父母认为
当地镇政府未对危桥
尽到养护义务,
才导致晓阳溺水事故。
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镇政府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晓阳父母未尽到
教育与保护的义务,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镇政府疏于养护危桥,
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遂酌情判决:
镇政府向晓阳父母
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结合本案
晓阳事发时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晓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晓阳父母未尽教育和保护职责,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涉危桥系镇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由于未安装防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判决晓阳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镇政府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寄语
暑假期间,家长们须绷紧安全这根弦,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安全,不要独自前往河流水域、施工场所等危险场所,防止发生溺水、触电等安全事故,确保孩子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张泽端 雷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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