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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能否反悔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7-10;浏览次数:182次
□姚欢
【案情】2013年5月,刘某与高某因感情不和,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准予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瓜瓜随其母亲高某生活,刘某按照每个月400元抚养费的标准,一次性给付瓜瓜至18周岁的抚养费8万元,刘某已于2014年履行完毕。之后,瓜瓜随同母亲生活7年。2020年6月,瓜瓜诉讼至法院,要求父亲刘某支付2014年至今的教育、医疗费7万元,并自2020年1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医疗费用各半承担。经查明,刘某系中学在编教师,其月平均收入约为1万元。瓜瓜母亲高某于2020年3月从公司离职,现无业。另查明,刘某已再婚,并于2014年12月生育一子。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的抚养费增加至2000元是否合理?
对于本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可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抚养费要求,但瓜瓜母亲必须对主张抚养费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瓜瓜母亲目前生活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虽目前处于无业状态,但是属于暂时性失业。瓜瓜母亲高某正处于青壮年阶段,其具备劳动能力,有能力重新就业,失业并不必然影响其经济收入水平的降低。故认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双方都应当遵从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轻易变更协议内容,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瓜瓜起诉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抚养费纠纷,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予以确定。瓜瓜母亲高某和父亲刘某于2013年离婚,订立了400元每月的抚养费标准,随着瓜瓜的成长及物价的提高,400元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教育所需。法院应综合子女学习、生活环境的动态变化,调整抚养费至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鉴于当初离婚时为了争夺抚养权,瓜瓜母亲在抚养费上做了让步,如果抚养费调整过高,也不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本院酌定抚养费可按照每月1400元标准给付,扣除其一次性给付的部分,尚需支付每月1000元。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不仅是父母的义务,更影响着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的生存、发展乃至成长道路。法官审理抚养费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社会地位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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