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被占,车主能不能一怒之下撞上去?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6-22;浏览次数:197次
对于不少车主来说,
最头疼的事情就是停车时没车位。
如果自己明明拥有固定车位,
却被人占用了不能停,
你会怎么办?
北京市的商先生选择了
一个损人不利己的错误做法,
并为此付出沉痛代价!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情况通报,针对网传视频“朝阳某小区一男子因车位纠纷故意撞车”,经朝阳警方调查,商某衡(男,41岁)认为其车位被占用,沟通挪车未果后,开车故意多次撞击对方停放车辆,造成两车及旁边停放的另一车受损。经调查走访、视频取证、车损鉴定等工作,目前,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对商某衡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车位被占就撞车泄愤?!
在日常生活中,
车位被占就过激报复的情形并不少见,
有人一气之下扎车胎消火,
有人冲冠一怒划车解气,
有人忍无可忍泼垃圾,
有人怒砸占用者玻璃
……
虽然车位被占让人烦心,
但无论如何,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
都是不可取的。
那么,
采用过激行为报复他人
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停车不规范是否违法?
车位被占到底应该怎么办?
对于采取过激方式报复他人的车主来说:
遇到车位被占,一定要理性处理,一旦冲动行事,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述因车位纠纷故意撞车的案例为例,从网传视频商某衡开车多次撞击对方车辆的行为来看,该男子主观上具有损毁对方车辆的故意,同时,其撞击行为亦造成对方车辆及旁边停放车辆受损,已造成损毁公私财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该男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男子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占用别人车位的车主来说:
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小区车位日趋紧张,车位纠纷也日益增加。事实上,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及使用问题,民法典已有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来看,对于车主把车停在他人车位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种侵权行为。违停车主负有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并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占用他人车位的车主来说,如果是临时停车,应在车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能及时联系挪车。如果是长时间停车,则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共车位区域内。
遇到车位被占的情况,
如何正确维权?
对于小区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来说,在发现车位被他人占用时,应首先联系违停车主协商挪车事宜,或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居委会协调解决。
如果长时间联系不上违停车主,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停车主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小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车位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为停车位所支付的相应费用后,就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车位能够达到停车要求,否则,物业公司将涉嫌违约。车位的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各位车主,学会了吗?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仲凯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