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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碰瓷用榔头砸断脚趾,判刑罚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6-22;浏览次数:181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路余 岑炜
近年来,在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碰瓷”的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还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日前,浙江慈溪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犯罪团伙为了“碰瓷”骗取钱财,不惜用榔头把自己的脚趾砸成骨折,最终该团伙3名成员均被判刑。
2020年11月,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分局庵东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案,称疑似遭遇“碰瓷”。男子朱某称,几天前他驾驶三轮车送货途中,因躲避一辆挨着他行驶的轿车,与旁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驾驶员摔倒在地。他将对方驾驶员送医检查,拍片显示对方右脚小脚指骨折。因为朱某当时驾驶的是无证无牌三轮车,又没有驾驶证,害怕报警会被警察处罚,遂选择与对方私了。经朱某老板出面协商,最后赔偿对方7000元。
事后,朱某和老板越想越不对劲,总觉得事情有点蹊跷。于是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查看事发路段附近监控、医院就医记录等,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目标。同年12月,参与该次诈骗活动的沈某、姜某、顾某被抓获,3人很快交代了犯罪经过。
3人中,沈某、姜某都有“碰瓷”诈骗的前科。2020年10月,沈某以缺钱为由,提议“碰瓷”赚点钱,另外两人均同意。而后,沈某用榔头把自己的右脚小趾骨砸成骨折,在家休养至可以下地行走后,3人来到宁波杭州湾新区,按照事先谋划,姜某负责驾车别朱某的三轮车,当三轮车往路边上行驶时,沈某再以电瓶车故意贴上去造成事故,顾某则以朋友的身份出面谈判,向被害人朱某索赔,诈骗所得7000元由3人平分。
案发后,3人均对朱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朱某谅解。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沈某、姜某、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姜某、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办案法官说,“碰瓷”类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车主怕麻烦的心理,在制造事故后千方百计引诱车主“私了”,以此骗取钱财。广大驾驶员在日常行驶过程中,要养成良好驾驶习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给“碰瓷”留空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并拍下事故现场照片,方便警察取证和责任认定。理赔时,要通过保险公司等正规途径解决。另外,有条件的车主可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为维护自身利益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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