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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 组织“一日游” “野导”被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6-08;浏览次数:240次
浙江法制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惠晓东
浙江法制报讯 台州女子陈某曾经在旅行社兼过职,看中了“一日游”的商机,今年开始自行组织“神仙居景区一日游”“玉环鸡山岛景区一日游”,直至被人举报。6月2日,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传来消息,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局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责令陈某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介入调查后发现,陈某没有取得导游资格,也不是旅行社员工,以“AA制”的名义通过微信群组织“一日游”活动,“玉环鸡山岛景区一日游”每人78元、“神仙居景区一日游”每人66.6元,包括租车、船票、零食费用等,全都由陈某个人向游客收取。至今年5月,陈某已组织155人参加“一日游”。
“我们是微信群里的朋友自发‘AA制’旅游,并非包价旅游。”面对执法人员,陈某辩解说。但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取证发现,陈某的辩解与实际调查事实不相符,因为陈某在微信群推介“一日游”时发布的信息没有明示为“AA制”旅游的文字表述,陈某未与其他旅游者一样承担费用,她向参加活动的游客收取费用后的结余部分都被她占用。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AA制”旅游特点,实质上是属于包价旅游,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四条“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陈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包价旅游,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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