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养父母房产拆迁 养女状告自己儿子争补偿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6-05;浏览次数:194次
法定继承人与实际赡养人谁能继承拆迁补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4日讯 房产拆迁,引来继承官司。房主已故,拆迁补偿谁来继承?近期,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起来看看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最终是如何分配的。
陈某、刘某夫妇生前没有生育子女,陈某甲(系陈某侄女)5岁时被陈某、刘某夫妇收养。陈某甲成年后,陈某、刘某夫妇招赘许某为陈某甲之夫,二者婚后生育了长子刘某甲。1967年4月,陈某甲、许某响应上山下乡政策带其余子女到安溪县城厢镇下乡,将长子刘某甲留在安溪县城陈某、刘某夫妇身边。
后陈某甲的养父母陈某、刘某相继病逝。因陈某、刘某生前建造的房产拆迁,陈某甲起诉要求分割相关拆迁权益。
法院审理:
尽扶养义务者应分得大部分遗产
本案中,虽陈某甲系陈某、刘某的养女,也是案涉房产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对陈某、刘某尽养老送终、陪伴其左右等主要扶养义务的是陈某甲的长子刘某甲。
法官在调解中先进行法律释明,讲明陈某甲虽有权继承上述房产,但陈某甲作为唯一的养女未尽其父母的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少分或不分房产权益,而刘某甲虽非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其对陈某、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有权酌情分得房产权益。
在双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法官又根据当地的农村风俗,再从公序良俗的原则出发,向陈某甲讲道理、摆事实,讲明刘某甲跟陈某甲的养父姓刘,是陈某、刘某家族的一分子,并在当地形成了公众认知,且把刘某甲留在陈某、刘某夫妇身边亦是陈某甲当初所做的决定。同时,告知陈某甲,刘某甲照顾了陈某、刘某数十载,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节,刘某甲于法于理应分得大部分遗产。
最终,陈某甲在一番思考后,放弃大部分拆迁利益,与刘某甲母子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双方一致同意将案涉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小部分归陈某甲享有外,其他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由刘某甲享有。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陈某甲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但在其离家后,确实未对父母尽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少分或不分父母的遗产。而刘某甲虽非陈某、刘某夫妇的子女,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的,也可适当分得遗产,并且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本案中,刘某甲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便是对其善行的正向激励。法官对本案的调解,恰恰是对此种激励的兑现,使有德行的善者能从善行中得到肯定与激励,唯此,善行将更持久,真正实现良法善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陈某甲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但在其离家后,确实未对父母尽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少分或不分父母的遗产。而刘某甲虽非陈某、刘某夫妇的子女,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的,也可适当分得遗产,并且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本案中,刘某甲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便是对其善行的正向激励。法官对本案的调解,恰恰是对此种激励的兑现,使有德行的善者能从善行中得到肯定与激励,唯此,善行将更持久,真正实现良法善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福建法治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