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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留神别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5-18;浏览次数:204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社会共识。然而,有人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
2020年5月8日下午,海东市乐都区李某某醉酒后明知周某某也处于饮酒后状态,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周某某驾驶,周某某驾车行驶到寿乐镇新堡子村路段时,追尾哈某某同向停在路边的轿车,随后车辆失控逆向与李某的轿车正面相撞,造成赵某某、李某受伤,3车受损。
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9毫克/100毫升,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9毫克/100毫升,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成浓度为130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向周某某提供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乐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数量不等的罚金。
在哪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呢?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交警提醒,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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