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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疏忽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需要负责吗?“人章争夺”的情形下,谁是公司诉讼代表人?一起来看!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5-08;浏览次数:204次
网络盗刷案件中,持卡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资金损失--李某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支行借记卡案
基本案情:
李某向朝外大街支行申请开立借记卡一张,并申请开通该卡的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手机银行服务。2015年7月25日,李某收到95555发送的短信一条,内容为"您的银行卡积分已满可兑换1288元现金礼包,请及时登录wap. cmbcix. cc进行兑换,逾期积分清零。[招商银行]"。李某按照短信提示进行操作,但未收到验证码。后,李某拨打招行客服电话询问,招行客服回复称银行目前没有此积分兑换活动。李某在询问后未对账户实施防范措施。
另查明,李某招行储蓄卡共发生21笔支出,金额为121091元。其间,招行系统向李某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17条,内容为支付验证码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上述短信中,没有对冒充招行客服电话发送虚假信息予以风险提示的短信内容。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李某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
银行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义务涵盖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运营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和相关数据存储的安全性,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银行应当在办理网上支付业务中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对风险的存在以及防范尽到告知义务;发现钓鱼网站应当及时告知持卡人,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现无证据证明,朝外大街支行就钓鱼网站相关风险向李某进行了提醒告知或者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故本案中朝外大街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持卡人在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审查交易页面真实方面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李某点开的钓鱼网站与招行官方网站域名存在显著差异,其未经辨别即行点开。即使在发觉异常、得知没有积分兑换活动后仍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护资金安全,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借记卡卡号、密码等信息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应在其违约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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