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孩子意外受伤,要担责么?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5-06;浏览次数:307次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杜某倩为熟人和朋友关系,双方的孩子均在一个幼儿园上学。由于杜某倩和其丈夫牛某奇都在中学上班,无法按时接送孩子,因此张某某经常帮忙接送其二人女儿牛某某上下学。2020年6月19日,在张某某骑电动车接送两家孩子回家途中,牛某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牛某某左手环指和小指处皮肤挫伤,牛某某住院六天,医保报销后实际支付医疗费为7757.04元。牛某某入院治疗期间,张某某去看望时留下了2000元。杜某倩认为张某某应当赔偿牛某某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因此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信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2、牛某某的的损失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并且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或有一定特殊社会关系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本案中,刘某某作为牛某奇、杜某倩的熟人,为其二人帮忙照顾女儿,并未对此约定报酬,三方构成上述所称的"义务帮工关系"。
由于被帮工人接受义务帮工不是法律上的随意行为,因此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也要面临在帮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所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牛某奇与杜某倩作为接受义务帮工的一方也应当预料到帮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所以在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与牛某某两名未满十二岁的儿童时,牛某奇与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应当预料到在非机动车仅安装一个儿童固定安全座椅但搭载两名儿童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但其仍将牛某某交予张某某,应当认定其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对牛某某损伤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也应当由其承担。
而对于帮工人张某某,其将牛某某安放在儿童固定安全座椅上,应当认定其作为帮工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且张某某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牛某某受伤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张某某于牛某某受伤住院后主动前往医院探望并留下2000元以表歉意,张某某这种对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是值得肯定与赞扬的。因此对于牛某奇与张某倩要求张某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一、什么是义务帮工
"帮工"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词汇,它更多地是对一种社会关系的界定。通常是指发生在具有特殊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即亲戚、朋友和邻里之间的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无偿向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
二、义务帮工的特点
由于义务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助的行为,因此具有以下特点:
1、义务帮工是无偿的。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支付报酬,无论是以金钱还是劳务的形式,都不属于义务帮工的范畴。
2、义务帮工具有单务性。即在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一方承担给付责任,不要求被帮工人负担义务。
3、义务帮工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帮工人是出于其行为自主性。
三、义务帮工的责任承担
由于《民法典》并未对义务帮工进行明确规定,仅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行规定。其中对于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知,由于义务帮工无偿性的特点,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失的,除因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由被帮工人向帮工人追偿的外,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张某某接送牛某某上下学的行为是长期、无偿的活动,因此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为无偿帮工是正确的,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并且由于张某某对牛某某的损失并非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具有过错,因此根据《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定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