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于父母在世时不尽孝,法院判决:不分给其遗产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30;浏览次数:412次
案情回顾
1923年,芮老太与朱老伯(1974年去世)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伯去世、两子一女均成年并成家后,芮老太与陈老伯于1989年登记结婚,陈老伯当时有一13岁的儿子小陈。婚后,芮老太与陈老伯建造和购买房产两套。陈老伯去世后,小陈为芮老太养老送终。
芮老太去世时,亲生儿子朱大已经去世,留下妻儿。芮老太去世后,朱大的妻儿、朱二和朱三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芮老太的继子小陈产生纠纷,诉诸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芮老太的亲属、邻居、所在村委会及生前居住的敬老院,查明:芮老太在朱老伯去世后,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并成家立业,但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态度恶劣粗暴,大儿子把床铺扔出不让住,小儿子家在母亲进出的房间前砌矮墙,儿子媳妇的打骂和不孝一度让芮老太萌生寻死的念头,后芮老太被陈老伯收留并改嫁给陈老伯,婚后生活幸福。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更是不闻不问,在陈老伯病故后,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陈夫妇照顾和负担,小陈夫妇经年累月对芮老太嘘寒问暖,照顾有加,并承担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两个亲生儿子从未照料过芮老太的生活,也从未支付过芮老太的任何生活、医疗费用。亲生女儿朱三妹也未承担过芮老太的任何费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并在养老院发大水时,将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数月。芮老太病故后,其后事也由小陈以亲儿子的身份料理并承担所有丧葬费用,朱三妹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裁判理由
关于遗产的范围。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本案遗产的范围。
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朱老大的妻儿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所述,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两处房产的价值合计约在9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故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两套房屋归小陈所有。
2、小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0000元。
3、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芮老太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中,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此两套房屋均为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所得,陈老伯和芮老太并未对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故此两套房屋为陈老伯和芮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老伯和芮老太分别享有此两套房屋各一半的份额。陈老伯先于芮老太去世,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陈老伯所有的一半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陈老伯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儿子小陈和妻子芮老太,芮老太和小陈分别继承陈老伯遗产份额的一半,即此两套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同时,芮老太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此两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因此,芮老太去世时的遗产范围是此两套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此两套房屋的另外四分之一份额由小陈所有。
(二)芮老太遗产的分割
1、小陈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陈作为芮老太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陈老伯病故后,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陈夫妇照顾和负担,小陈夫妇经年累月对芮老太嘘寒问暖,照顾有加,并承担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小陈应当多分遗产。
2、朱大妻儿继承份额的确定。《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朱大在芮老太之前过世,其妻儿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朱大有权继承的芮老太的遗产份额。然而,朱大生前对芮老太态度恶劣粗暴,把床铺扔出不让芮老太居住。此外,朱大及其妻儿在芮老太改嫁给陈老伯后,对芮老太更是不闻不问,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对芮老太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本案中,朱大依法应当不分财产。因朱大妻子享有的代位继承权以朱大有权继承芮老太的遗产为前提,朱大妻儿亦无权继承芮老太的遗产。
3、朱二继承份额的确定。朱二对芮老太态度恶劣粗暴,在芮老太进出的房间前砌矮墙,一度让芮老太萌生寻死的念头。此外,朱二在芮老太改嫁给陈老伯后,对芮老太更是不闻不问,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对芮老太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朱二在本案中应当不分财产。
4、朱三妹继承份额的确定。朱三妹虽未承担芮老太的任何费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并在养老院发大水时,将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数月。芮老太病故后,朱三妹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朱三妹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陈多分遗产,朱三妹少分遗产,朱大妻儿和朱二不分遗产,具有法律依据,是对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的弘扬,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主要规则
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具体方法是: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以遗产分割的时间计算,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确定的遗产总额计算。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5、各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遗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即使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属于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可以请求分给适当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分给适当的遗产,不是适可而止的意思,而是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