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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4被告人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28;浏览次数:220次
非法收购加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1万余斤
广西河池4被告人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
作者:黄明强 覃识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以被告人甘某俊、甘某文、聂某辉、欧某焕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甘某俊因在梧州的药材生意不好,便想另寻出路。9月份,甘某俊在罗城县黄金镇发现药材商机,遂联系被告人甘某文合伙做药材生意。10月份,两人又相继拉被告人聂某辉、欧某焕入伙。四人在黄金镇租赁厂房,购置药材加工工具,专门收购、加工金毛狗根状茎等药材。10月26日,甘某文、甘某俊驾车到罗城宝坛乡收购由当地村民从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挖到的金毛狗根状茎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截获,并当场查获疑似金毛狗根状茎共计3120斤。当晚,公安民警对药材加工厂进行搜查,查获疑似金毛狗根状茎、根状茎切片一批。经称量,根状茎共计11055斤、根状茎切片32.7斤。经鉴定,查获送检的检材为蚌壳蕨类金毛狗属金毛狗根状茎和金毛狗根状茎切片。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金毛狗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俊、甘某文、聂某辉、欧某焕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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