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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执意让司机驾驶违章车辆回程,交通肇事后两人均获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27;浏览次数:199次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王飞(化名)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从安徽省合肥市出发送货。途经安徽省寿县一路口时,被追尾后撞上前车,导致该货车车灯、保险杠等多处损毁,王飞并未维修,继续驾驶该车辆至安徽省阜阳市卸货。
次日,王飞又到安徽省怀远市接车主杜峰(化名)返回江苏省睢宁县,王飞告知杜峰车辆损坏,他想要先修车再返程。杜峰却不以为意,执意安排王飞驾驶该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想返程后再修理......出发时已是18时许,天色黑暗,王飞驾驶货车沿G104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时,由于车灯损坏,视线不清,没能及时看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行人刘某,待王飞发现行人时,猛烈地向左打方向盘,但已经来不及了,车辆碾压过刘某的后脑部,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飞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王飞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5月,杜峰在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陈述了自己不顾王飞劝阻,执意要求其驾驶不符合道路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上路,致使悲剧发生的事实,并得到王飞供述的印证。同年6月,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对杜峰立案侦查。
审理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杜峰明知车辆发生事故损坏仍指使王飞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人均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飞及辩护人、被告人杜峰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峰系肇事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车辆发生事故损坏情形下仍指使被告人王飞违章驾驶,被告人王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损坏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飞、杜峰具有自首情节、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峰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飞自案发至庭审结束,均拒绝赔偿被害人。
裁决结果
最终,结合该案事实及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杜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在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王飞驾驶违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杜峰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 王飞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杜峰也难逃其责。杜峰明知其所有的车辆损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仍指使被告人王飞驾驶该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符合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对其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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