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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玩“套路” 当心自食其果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26;浏览次数:203次
虽然《民事诉讼法》就诉讼活动的规则有着明确的要求,但有些当事人却偏偏喜欢“投机取巧”,结果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庭上说假话 遭到制裁
案例:在一起民间借贷诉讼中,林女士明知自己借款属实,借条上书写的内容乃至签名均是自己的笔迹,但在法院开庭或审理时却一口否认。无奈,对方只好就笔迹申请司法鉴定。经两次司法鉴定,且结论均明确肯定系出自林女士之手后,林女士继续在法庭上撒泼否认。直至被法院罚款3万元、拘留10日,林女士才悔恨当初。
评析:法院的处罚并无不当。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其已直接将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新增为妨碍司法活动之举。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对应,林女士无疑必须自食其果。
滥提管辖异议 被处罚款
案例:因拖欠工资,刘先生曾被雇员起诉过。为拖延给付时间,刘先生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另换法院审理。由于理由根本无法成立,最终被法院驳回。2020年10月,刘先生被另一名雇员以同样事实、同样的理由诉请索要欠薪后,再一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料却被法院以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为由罚款1万元。
评析:法院的罚款无可厚非。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要求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虽然其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但如果利用此举拖延诉讼、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则属于恶意滥用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刘先生明知在此前类似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且驳回裁定书已经生效,却故意在后来案件中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疑是对审判活动的妨害。
故意逾期举证 招来罚金
案例:在李女士起诉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确定李女士必须在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可李女士不仅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甚至没有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却在开庭当日突然提交大量关键性证据,导致对方无法当庭核对证据和质证,法院不得不取消原定庭审,另行安排开庭。李女士也因而被法院罚款1万元。
评析: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李女士拒不按期提供关键性证据,无疑必须受罚。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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