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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法院这么判!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20;浏览次数:205次
贺某原系某旅游公司职工,于2018年8月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其安排到重庆市武隆区某景区从事游乐园筹备及运营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贺某应遵守公司的考勤与纪律制度,不得违反员工守则的各项规定。
2019年10月,该公司游乐园办公区域发生农民工聚集事件,中午就餐期间,贺某在公司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内与其他成员就聚集事件进行互动,发送了数条"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等文字及表情信息。
2019年11月,贺某被公司领导叫去谈话,被告知其在员工微信群内发送的信息属不当言论,已对公司领导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要求贺某要么主动向公司申请辞职,要么由公司通报开除。贺某拒绝主动申请辞职,公司行政人事部随即以贺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将贺某开除,并要求贺某赔偿公司违约金三万余元。
2020年5月,贺某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余元。劳动人事部门裁决支持了贺某的请求。2020年7月,该公司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公司用于考核、管理员工的《行为守则》内容分为"十要"和"十不准",其中"十要"为:"要遵章守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要文明诚信,实事求是......";"十不准"为:"不准拉帮结派、挑拨离间、无中生有、造谣生事......不准作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的行为......"公司认为贺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属于"造谣生事,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所以将其开除。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首先,贺某并未在上班期间与他人闲聊,并且贺某的言语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最多只能算得上是对领导的调侃;其次,贺某在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中发言,并未对外公开,对公司影响有限;再次,《行为守则》中的"十要"和"十不准",从内容上看,仅为一些大而粗放的原则性规定,属于普遍性的价值认知和行为准则,缺乏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性指引效果,也未对违反后果及具体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因此,公司以贺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公司支付贺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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