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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肇事致母身亡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06;浏览次数:199次
作者:通讯员沈晨
民主与法制时报讯(通讯员沈晨) 儿子深夜开车接在外务工的母亲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母亲当场死亡,儿子重伤。近日,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行使不起诉职能,办理了这样一起令人痛惜的交通肇事案件。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海兴县的王某驾驶轿车到黄骅港将下夜班的母亲魏某接回家。途中,王某未发现前方路某顺向驾驶的装载机,并与之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坐在副驾驶的魏某当场死亡,王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随后,海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该案移送至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魏某丈夫、长子、女儿多次强烈恳请检察院从宽处理王某,表示自家已失去一位亲人,不希望另一位亲人再身陷囹圄,同时出具了对王某的谅解书。且在对王某进行讯问期间,承办人发现王某因车祸导致右臂活动不便,头脑反应较慢。
基于此,承办人考虑对王某做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非全部责任,其过错程度较小;王某康复后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王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承办人委托司法局对王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确保对其相对不起诉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承办人依程序将该意见报请本院检委会审查并通过后,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行使职权过程中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王某母亲的去世以及自身的创伤已经给了王某足够的教训,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起诉职能,使得因车祸而支离破碎的家庭免受又一次打击,既尊重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又彰显出刑罚运用的谨慎以及刑事司法的温度和对人权的保障,这更能感化王某,使其今后努力杜绝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做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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