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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31次
常言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要是碰上“赖账”的,
法院替你主持公道!
然而,
有一种“债”却是例外,
对于这种“债”,
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
不予保护!
咦?究竟是什么“债”不受保护呀?
赌债……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沉迷赌博!
输得血本无归
小贺不满生活现状,
幻想“一夜暴富”,
经人引诱,
小贺开始接触赌博。
从此以后,
小贺赌博一发不可收拾,
将自己多年积蓄豪掷赌桌,
输得血本无归。
欠下赌债
小贺并未因此收手,
赌得反而越来越大,
某天,小贺跟老王一同参与赌博,
小贺手气不顺,不一会就输光本钱,
还欠下老王3万元,
小贺当场向老王出具3万元欠条后,
垂头丧气地离开。
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赌债
此后一年间,
老王数次催要赌债无果。
几次三番后,
老王对小贺没了信心,
就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
要求小贺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
老王与小贺系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欠条没有法律效力。
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结合本案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均属于违法犯罪活动。“赌债”是基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3万元欠条系小贺因赌博输给老王而产生,而赌博属于法律禁止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寄语
赌博不仅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影响,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指数的提升。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广大人民群众应远离赌博。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王军峰 秦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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