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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26;浏览次数:181次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日前发布。此次发布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共15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5件,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0件,涉及土地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允诺等方面争议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本刊选取其中的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现予刊发,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原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鸿亿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宗地位置、面积、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条款及合同解除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鸿亿公司交付了案涉土地的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鸿亿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时,案涉土地内仍有未动迁房屋,未达到宗地内平整。鸿亿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具体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政机关,交付净地是其职责。作为土地出让方的市自然资源局,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以净地的方式交付给鸿亿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市自然资源局与鸿亿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局向鸿亿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鸿亿公司、市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于2012年7月27日开始违约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违约行为持续存在,鸿亿公司的损失亦在继续,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有误。遂对违约金部分予以改判,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一旦订立,协议当事人即应按照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各自具体的权利义务。在鸿亿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市自然资源局至起诉时仍未交付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土地,存在违约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合约性审查,从行政协议主体、解除权的行使、违约金支付及计算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既切实保障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的守信践诺意识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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