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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两次寻衅滋事,“难兄弟”各自领刑一年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24;浏览次数:181次
寻衅滋事,
依法严惩!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口角之争,
引发暴力冲突
2020 年 6 月的一天,
小刚和女友小娜
在朋友小强家里聚餐。
期间,
小娜接到前男友小阳的电话,
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
小刚气不过,
邀约小强一起去教训小阳。
小娜阻拦未果,
小刚和小强驾车前往小阳住处,
手持伸缩棍对小阳进行殴打,
小阳敌不过,
夺路而逃。
返程途中,
再次寻衅路人
小阳逃离后,
小刚和小强便驾车返回。
在返回途中,
两人见前车行驶较慢,
便出口辱骂。
前车司机下车理论,
小刚和小强不由分说,
取出伸缩棍
就对前车司机进行殴打。
抓获归案,
依法予以惩处
路人见状,
随即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出警,
将小刚和小强抓获归案。
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对小刚、小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
小刚和小强无事生非,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分别判处小刚、小强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刚因女友与小阳的情感纠葛,对小阳心生不满,邀约小强一起“教训”小阳;后又在返回路上,随意辱骂、殴打前车司机,造成小阳、前车司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寄语
保持理性与克制,才是健康的人格。无事生非,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以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是懦弱者的表现;好勇斗狠、恣意妄为是可悲者的外衣,非但证明不了自己的强大,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 / 重庆四中法院 段成一 印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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