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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0年生两娃,分手被要求返还56000元彩礼!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19;浏览次数:206次
案例回顾:
男方国某与女方王某于2009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等。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案件中,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其间生育了两个儿子,形式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男方亦未举证证明女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过错。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再结合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
现行法律无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男女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然存在,纠纷产生时的法律适用考验法官智慧。在双方已长期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错不在女方的情况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有失公平。本案判决是对返还彩礼相关规定全面把握基础上的理解适用,在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近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徐女士表示要继续申诉。
彩礼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的确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对女方和女方的家庭来说,都是一种保障。不要彩礼的女孩子很独立、很潇洒。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要彩礼的都是物化女性,都是思想落后,都该受到批判。这其实也是在限制和剥夺其他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机遇与挑战增多的同时,生活成本也在增高。近几年,房价一直在上涨,虽然90后思想上更独立,但相比70后、80后,经济上独立性下降,彩礼作为父母提供的物质保障,是很重要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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