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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漏水物业拒修公维资金集体表决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16;浏览次数:188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王亚楠
屋顶总是漏水,物业却不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缮,新疆乌鲁木齐市居民陈先生因此拒缴物业费,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陈先生家住乌市苏州路附近一小区六楼顶层,房子老旧,一到雨雪天屋顶就会漏水。五年前,小区业主委员会聘用现在的物业公司,陈先生提出物业给他维修屋顶,否则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答应,双方一直僵持。物业公司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缴纳过去五年拖欠的物业费。
庭审中,陈先生诉称自家房顶经常漏水,而物业公司一直未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缮。物业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接手小区物业工作时,陈先生住房屋顶就已经存在漏水问题,不应该由现任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至于是否启用公共维修资金,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
法庭审理后,判决陈先生应补交拖欠五年近7000元的物业费。陈先生想要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缮屋顶,应经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本案中,想要启用公共维修资金修缮屋顶,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可以先向小区其他业主释明,屋顶维修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争取同楼栋业主的理解和支持。随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使用维修资金,并对投票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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