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相融助力审判违法失德寸步难行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16;浏览次数:194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徐伟伦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就过去3年该院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工作情况向社会进行通报,并公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目前,该院已构建完成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机制主体框架,通过出台系列制度文件,同步构建起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案例孵化、团队培养、成果转化、考评激励的“四项机制”。
“我们希望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引领社会正义新风尚,践行法治理念,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表示,该院将继续把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民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短信频扰退订未果
侵犯隐私银行当赔
2017年3月,牛某某在某银行支行开卡机上开户,并预留了个人手机号码。此后,牛某某收到该银行发送的多条短信,内容均为该银行各类营销信息,并写明了退订方式。牛某某先后数十次通过发送短信、致电人工客服等方式进行退订,均未果,该银行仍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2020年3月,牛某某至该银行支行营业厅退订营销短信,该银行支行通过手动方式取消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的项目。2020年7月,牛某某将该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支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对此,银行方辩称,牛某某在开户时已通过勾选开卡须知的形式同意银行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短信退订未成功是因银行合作商的短信平台没有收到牛某某的退订短信。同时,银行方认为牛某某的生命、健康未受到伤害,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失,但同意给予一定补偿。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未经本人许可而频繁向其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公民的通讯安宁,应当及时而有效地制止。涉案银行在牛某某多次发送退订短信后,仍向其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牛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应当认定侵犯牛某某隐私权。考虑到牛某某已当庭接受该银行支行的口头道歉,并已记录在案,故对其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牛某某因维权产生了一定损失,该银行支行亦当庭表示愿意进行补偿,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营销短信侵扰了牛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丰台法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赔偿牛某某各项损失1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驳回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谭静琦庭后表示,个人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对其不法侵扰的权利。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通讯工具成为个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通讯安宁也成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个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经本人许可而频繁向其发送营销信息的行为,已成为现实生活中影响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的一大顽疾。
“该案将通讯安宁纳入个人隐私权保护范畴,不再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认定限于对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侵犯上,明确了对个人生活安宁权的保护规则,具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意义。”谭静琦称,该案宣判后,丰台法院向涉案银行发送了司法建议。随后,银行方积极向法院回函,表示已就个人账户开户程序、充分履行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加强服务合作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噪声超标电梯扰民
依规改造降噪防污
2018年,李某从第三人处购买了一套房产。同年12月,李某发现涉案房屋存在电梯噪声问题,遂自行委托某环境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该实验室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出两份《检测报告》,显示李某房屋的夜间噪声检测值为40dB(A)左右,声源为电梯运行发出的噪声。
2019年7月,李某以电梯噪声严重超标,干扰其正常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委托专业减震降噪公司对电梯机房设备及井道进行减震降噪改造。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因此对电梯所产生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规范。电梯运行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A类房间夜间30dB(A),结合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涉案房屋夜间噪声显著超标。
据此,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内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电梯的运行噪声在涉案房屋内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并给付李某噪声检测费用6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罗兆英庭后解释称,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但该标准明确规定了A类房间指的是,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且其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为详细的分类。据此,法院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噪声进行检测及评价。
“面对没有相应噪声排放评价标准的情况,我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从各类噪声排放标准设立初衷出发,从而确定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出判决,也提示诸多对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管理,杜绝噪声污染,给人民群众一个舒适宁静的家,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罗兆英称,本案宣判后,丰台法院向生态环境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明确居民楼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标准,为公民纠纷化解和司法审判提供相应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并积极进行了反馈,复函称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就此问题开展研讨。
广场相撞均有过错
公共场所相互尊重
2020年8月28日晚8时许,66岁的李某在丰台区某体育场内跳广场舞,3岁的程某某随其父在该体育场内玩耍。李某在跳广场舞的过程中与骑行滑板车的程某某发生肢体碰撞。当晚,李某至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手外伤,后陆续至其他医院就诊。2020年9月,李某将程某某及其父母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000余元。
对此,程某某及其父母辩称,当晚跳广场舞的人员较多,活动空间被挤压,孩子们不得不从广场舞队列中经过。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体育场为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进行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妨碍他人。公民在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滑板车等娱乐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权利行使的边界,不得妨碍他人从事合理活动,且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保护自身与他人的身体健康,违反该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事发体育场面积较大,事发当日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人数约30余人,广场舞外围仍有活动空间,而程某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明知体育场内每天都有人群在跳广场舞,且儿童骑行滑板车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仍任由程某某骑行滑板车在广场舞人群中穿行,且其视线距离程某某较远,应视为其对程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程某某与李某发生碰撞的致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经常在事发体育场内跳广场舞,应对场地日常的活动情况更加了解,虽然跳广场舞一般不具有危险性,但有的大幅度动作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且李某在广场舞最外围跳舞,更易产生此种风险。李某未在跳舞过程中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李某的伤害后果,法院认定程某某的监护人负有70%的责任,李某应自负30%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李某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300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张习文庭后表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影响,老年人和儿童逐渐成为使用公共体育活动空间的主要群体。上述人员在公共场所进行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自由活动权利,主动践行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妥善处理矛盾,共同构筑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老胡点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说理之中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对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起到有力地推动作用。
为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地融入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各方面,每一位司法人员都应当做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案件的审理裁判工作,使案件的审理、裁判既做到程序公正又做到实体公正,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并积极通过司法政策、案例解释等方式方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案件审理、裁判活动高度融合、相互促进,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充分吸收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养料。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民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过程中,必须始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做到法律和道德相互融合、相向而行,共同为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宁幸福奠定坚实基础。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