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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第一案!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12;浏览次数:207次
据了解,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两人在人事行政部门共事,被告几乎每天向王X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有时,还会在晚上给她打电话。2020年3月,王X终于不再隐忍,向公司领导反映。被告在公司要求下写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王X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王X也将被告的电话和微信"拉黑"。之后,骚扰消停了一阵子。
然而,在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X又接到了被告的电话,而且,王X回看通话记录后发现,之前,被告还曾经几次给她打了电话。王X再次向公司反映,应公司要求,被告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有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上相应法律责任......"
尽管被告第二次写了保证书,但这件事成为"最后一根稻草",使得因为这件事长期失眠的王X精神状态更加糟糕,连爱人都发现了问题。最后,在病休治疗的同时,王X在丈夫支持下报警,希望正义得到伸张后,自己能重新站起来。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
去年底,王X又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违背原告王X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王X的人格利益,对王X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王X主张,自2020年5月起她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也受到了伤害。杨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
职场性骚扰的话题不断涌现在公众视野当中,大多数女性因性骚扰者是其上级,骚扰者也并未以实行行动予以强奸或者猥亵,因工作原因以及羞耻心,往往选择隐忍而不了了之。长期的性骚扰行为对女性产生巨大压力以及精神上的折磨。
法院判决中明确了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对女性人格尊严权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民法典》在人格编中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民事责任,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明确了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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