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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楼窗口扔杂物高空抛物构罪获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60次
□ 法制日报记者 梁平妮
□ 法制日报通讯员 王希玉 闫博
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影响通行,男子一气之下将杂物从楼上窗口扔到楼下并砸坏一辆轿车。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聊城市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1月15日晚上7时左右,在茌平区振兴街道某小区内,因电梯停电,杨某某走步梯上楼,在走到14楼时,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影响通行,杨某某一气之下将数个铁质花架、鞋架及纸箱等杂物从14楼平台窗口处扔出,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轿车损坏价值为730元。事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谅解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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