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77万元 丈夫被起诉才知情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09;浏览次数:207次
法院: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丈夫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李育珊 高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妻子以与丈夫共同经营的服装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77万元,直到债权人将他们夫妻俩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丈夫才知情。这对夫妻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笔借款?近日,隆昌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起诉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曾某和丈夫王某长期在隆昌市做服装生意。曾某与郭女士系朋友关系,便以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郭女士借款。2017年7月1日,郭女士转款77万元至曾某的银行账户,曾某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从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20日以月息3分计息,从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7月1日以月息2分计息。曾某先后支付利息49.1万元,经双方结算,曾某至2020年7月1日止仍拖欠利息23万元,本息共欠100万元。
2020年7月1日,曾某向郭女士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郭女士人民币现金100万元整,系2017年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按2分计算应付23万元,原借条作废,该借款现在按月息1.5分计算,并口头承诺2020年8月底支付借款本息,但曾某并未依约履行义务。
郭女士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曾某及其丈夫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23万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77万元借款本金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郭女士提出,以上借款系曾某、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在收到法院诉讼传票的那一刻,王某才得知妻子借款一事。王某称,他们夫妻二人在做服装生意是事实,但他之前对于这笔借款并不知情,且曾某也没有将这些借款用于二人做服装生意,而是用于赌博。据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自己不该承担这笔债务,这笔借款只能认定为曾某的个人债务,合法的部分由曾某个人偿还。
审判
丈夫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或者有共同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的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中,郭女士向法院提供的曾某出具的借条,借款人处仅有被告曾某的签字,其丈夫王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王某辩称对该借款直到本案起诉后才知晓,也未予以追认,故二被告并没有共同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案涉借款系由被告曾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的借款。
其次,郭女士主张曾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服装生意,二被告对该借款用途予以了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郭女士负有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服装生意的举证责任,而郭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郭女士主张案涉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无事实依据,对其要求曾某的丈夫王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法院认定郭女士与曾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郭女士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曾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最终,隆昌市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女士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向他人家庭出借资金 切记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该案承办法官黄渝坪表示,民法典对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黄渝坪提醒广大群众,向他人家庭出借资金时,切记要让对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此确认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