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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的工伤认定与赔偿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09;浏览次数:220次
职工打工所在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工作中受伤索赔往往会难上加难。非法用工现象在社会中屡见不鲜,职工遭遇维权困境,该如何面对?本期的“和你说法”和你说说非法用工的工伤认定与赔偿。
2019年5月,邱某到本村的一家五金生产经营企业上班,从事铆工工作。2019年8月10日,邱某在该企业干活时被机器挤伤,造成右手拇指及食指严重受伤。
因协商伤残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邱某与企业经营者顾某发生争议,邱某向当地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顾某的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11月20日,劳动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邱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与被告顾某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
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2020年7月10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邱某与顾某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顾某拒绝赔偿邱某损失。2020年9月,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顾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1万元。2020年10月,邱某委托劳动仲裁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2020年1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认定邱某为九级伤残。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邱某与顾某最终达成协议,由顾某一次性支付邱某14万余元。
评析:在非法用工的定义和认定问题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及备案的单位违法用工,或者用人单位适用童工”的情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或者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二是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三是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即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非法用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或者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形式依法认定。本案中非法用工的认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程序判决认定,已经生效。
关于非法用工伤亡的赔偿问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有明确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所包含的费用项目,即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并规定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明确了由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最后,本案经调解结案,经双方协商,顾某支付邱某14万余元。 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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