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受伤“罗生门”,半小时内的疑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183次
□ 李 洁 刘振清
时间:2020年5月21日
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朱女士以308800元的价格,向欧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可她提车后到加油站加油时,发现新车尾部保险杠有碰撞和修理补漆痕迹,遂把车开回去交涉。双方就车辆剐蹭的时间、赔偿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购车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销售额。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13日,朱女士在欧龙公司选购了一辆奔驰车,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辆销售价格为308800元,半个月内交车。
合同签订后,朱女士支付了106000元车款,并办理了余款的按揭贷款手续。但欧龙公司未按约交车。
经一再催促,2019年10月19日,朱女士终于提到了车。当天中午12时许,她提车后驶离,在加油站加油时,她发现新车尾部保险杠有碰撞和修理补漆的痕迹,遂将车开回,并与销售人员交涉。
维修人员勘查车辆后,当即表示这辆车发生过碰撞,但对何时、如何发生碰撞等未表明态度。朱女士不能接受刚买的新车就有碰撞和修补痕迹,便将车停放在欧龙公司。
因双方就车辆何时剐蹭事宜及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10月25日,朱女士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欧龙公司返还购车款308800元;判令欧龙公司赔偿三倍销售额的款项计926400元。
庭审现场
该案曾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朱女士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奔驰车除后保险杠区域存在两条划痕进行手工油漆修补外,其他不存在出厂后进行过维修的情况。”结论为后保险杠曾发生过碰撞。
在第二次庭审前,朱女士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欧龙公司返还金融服务费5000元、新车服务费1000元、加装部件费用7360元,车辆保险费用10861.98元;并将“退一赔三”改成了“退一赔二”。
被告抗辩:车辆并不存在缺陷
庭审中,欧龙公司抗辩称,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交接应当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朱女士签完合同后当场验车并将车开走,意味着其已完成了车辆的验收,并认为车辆无瑕疵。而朱女士将车开出去半小时后又开回来,才发现保险杠有裂痕。此时后保险杠的裂痕、划痕是明显存在的,肉眼可见。消费者购买新车,车辆的“新”是最关心的问题,不可能会连这样明显的划痕、裂痕都没有看到。因此车辆在交付时并不存在任何缺陷。
欧龙公司认为,朱女士提车时并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开出去半小时后开回来,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该车还未进行交付。因此,不论车辆上划痕、裂痕是谁造成的瑕疵,公司都同意她退车并返还车价款。
欧龙公司同时称,他们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就算车辆在其公司时已经有裂痕,但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隐瞒或者欺诈的行为和措施去故意掩盖该瑕疵,不属于欺诈。
争议焦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存在涉案车辆后保险杠油漆划痕以及后保险杠右侧漆面开裂发生的时间和原因、欧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个焦点。
关于焦点一,朱女士主张车子交付后到重新开回到欧龙公司处大约用时半小时,期间还加了汽油,这么短的时间内,她不可能开车出去后发生碰撞并采取手工补漆。
欧龙公司回应说,手工补漆半小时很有可能干透,即使该手工补漆发生在交车前,但朱女士在验收车辆外观时并未提出。车辆后保险杠油漆划痕及右侧漆面开裂发生的时间不清楚,朱女士应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焦点二,朱女士认为欧龙公司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隐瞒事故车的事实,将有瑕疵的车辆作为新车卖给她,该行为构成欺诈。
欧龙公司则提出,公司在交付之前自身并不知道有碰撞和手工补漆,并非故意不告知朱女士,纵使碰撞发生在交付车辆前,朱女士在交付前已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检验并未提出异议,但其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应当视为车辆尚未交付。
关于焦点三,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女士主张欧龙公司“退一赔二”并赔偿她为车辆已经支付的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加装费、保险费、燃油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
欧龙公司表示愿意退还购车款以及原告支付到被告公司的其他所有款项。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后保险杠曾发生过碰撞,产生后保险杠油漆有划痕以及后保险杠右侧漆面有开裂,并对其中两条划痕采取了手工补漆。至于发生碰撞及手工补漆的时间,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在移交原告前发生的碰撞,亦无法证明系在移交原告后发生碰撞,且目前第三方并不具备单独针对车辆油漆的手工修补时间予以鉴定的技术能力。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欧龙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朱女士虽对车辆进行了检验,但她并非汽车行业专业人员,并不一定能及时发现该痕迹,且未在《新车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结合她开回车子的时间,推定车子在交付之前就发生过碰撞并采取过手工补漆存在着高度的盖然性。
关于欧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欧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虽未告知朱女士涉案车辆系发生过碰撞和手工补漆,但综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技术分析、欧龙公司作为经销商不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及朱女士主张涉案车辆系事故车无事实依据等分析,法院认为朱女士主张的欧龙公司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不成立。
对于欧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双方一致同意的退车、退原告支付到被告公司的所有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因欧龙公司在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支持朱女士主张的赔偿两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对涉案车辆经鉴定存在相应的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欧龙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车辆销售的单位,理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及将出售车辆的所有情况如实告知义务,而欧龙公司对车辆的碰撞及漆面瑕疵事项的未充分披露行为使朱女士产生了误解,误以为所购买车辆系全新车辆,不存在任何碰撞或瑕疵。欧龙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购买者对此辆车的判断,欧龙公司应对疏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负责。考虑欧龙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情节、车辆碰撞与相关瑕疵程度、朱女士实际支出以及对她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法院酌情认定欧龙公司赔偿朱女士6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朱女士与欧龙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欧龙公司返还朱女士购车款308800元及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加装费13360元;欧龙公司支付朱女士赔偿款6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应巧表示,人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有的时候,有的事情,有事实,未必就能拿得出根据。比如本案的“涉案奔驰车后保险杠区域存在两条划痕和手工油漆”,双方都拿不出属于对方责任的根据。
民事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奔驰轿车碰撞和修理补漆痕迹之争,在存在客观事实但无法查明根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法律手段等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将高度盖然性原理运用于民事审判中,进而依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司法裁判,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