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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房伪造调解书触刑律获罪并罚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2-07;浏览次数:220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乔军
为了在卖房时顺利过户,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女子竟然伪造民事调解书。近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20年4月,冯某委托中介公司将位于米东区的一套房屋转卖。然而,当中介公司带着买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冯某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原来,冯某与丈夫李某离婚后在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在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约定该房屋由冯某使用。为了方便办理过户手续,冯某伪造了一份内容为“该房屋由冯某所有”的民事调解书。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此事后立即报案。随后,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取得前夫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伪造国家司法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使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结合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考虑到其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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