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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病抢救无效,同伴施救却遭质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2-07;浏览次数:187次
李叔叔,
你们施救不当,
应该对我父亲的死亡负责……
对,
我爸爸发病时本应平躺,
都怪你们把他抬出屋外……
我们也是好心,
想争取抢救时间,
哪知道他不能移动……
打牌时突然犯病
同伴施救
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
老谭、老马、老张一行三人
到老李家中打麻将娱乐。
眼见天色已晚,
大家散场准备回家之际,
老谭却突然倒地,
满头大汗、脸色发青、说话困难。
老李等三人见状,
赶紧将老谭扶上沙发,
让其保持平躺姿势,
不一会老谭就没了意识,
见势不妙,
老李当即拨打了“120”。
送医后抢救无效
因病去世
因老李住宅并不临街,
需要穿过狭窄小巷。
为节省时间,
老李等三人抬着老谭
来到街边,
等候急救车辆。
急救车辆到达后,
迅速将老谭送往医院。
但回天无力,
老谭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家属起诉
未获支持
老谭死亡后,
其子女认为老谭发病时不能移动,
只能平躺等待救治,
而老李等三人施救方式不当,
导致老谭死亡,
遂起诉请求老李等三人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老李等三人所采取的救助方式
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
不能因其未达到
专业医护人员的救治水平
而认定其存在过错,
故判决驳回老谭子女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关于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作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相关规定,并作了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李等三人在老谭身体出现不适时所采取的照料、救助、拨打120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当时场景下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均是对死者老谭的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并非加害行为。且老李等三人不是专业医护人员,也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难以通过谭某的症状判断其病因,更不知晓老谭发病时不能移动,在向120求救后也未得到不能搬运的指示。因此,老李等三人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见义勇为、见危施救等救助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生命攸关、事态紧急情况下,我们鼓励和提倡公民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救人于危难。只要施救人员采取的措施没有明显不当,我们便应对施救人员的行为予以肯定,若以专业标准要求和评价施救人员采取的救助行为,则过于严苛,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作者 / 石柱法院 董如易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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