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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干起了包车的活?没有资质,那可不行!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2-15;浏览次数:200次
包车广告
豪华客车,专职司机
一年起租,价格从优
有意向者,请速来洽谈!
客车不是你们家饭店自用的吗,
咋还干起包车来了?
自己家的车,
想咋用就咋用,
咋赚钱就咋用……
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
没有相关资质,
营运行为违法!
餐饮公司,提供包车服务
竹翠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
购置有一辆大客车,
用于接待旅游团用餐。
一段时间内,
外地客人少,
大客车长期闲置,
竹翠公司便对外发布包车广告,
想借此增加收入。
红叶公司为解决员工通勤问题,
遂与竹翠公司达成协议:
红叶公司使用竹翠公司大客车,
用于接送单位职工上下班,
由竹翠公司提供驾驶员,
租期3年每月费用17000元。
违规运营,对方提出异议
协议签订3个月后,
红叶公司方才发现,
竹翠公司提供的车辆
属于非营运车辆,
且竹翠公司不具备
车辆营运资格。
为员工安全着想,
红叶公司向竹翠公司
提出异议后,
与竹翠公司协商,
在支付前期3个月的包车费用后,
终止车辆使用协议。
拒绝终止,双方争讼法院
对于红叶公司
提出的终止请求,
竹翠公司予以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
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
不再使用竹翠公司包车服务。
竹翠公司认为,
红叶公司单方终止合同,
给竹翠公司造成了损失,
遂诉至法院,
请求红叶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
判决驳回竹翠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
本案中,竹翠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脱离了道路运输日常监管,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竹翠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的《车辆使用协议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故属于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是竹翠公司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故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通勤的便利程度是劳动者择业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为提高自身的吸引力,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职工提供通勤班车服务,此时应当审慎选择,认真核查资质,确保通勤班车是在规范的运输监管下营运,从而避免更多的安全隐患。
作者 / 重庆四中法院 丁咏梅 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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