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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17次
众所周知,
物业公司对小区
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但是,
这种安全管理职责
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哪些情形下,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感情纠纷激化
2013年,
经人介绍,
中年离异的李梅与
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
此后不久,
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持续了4年,
直至2017年11月
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
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
张勇却不同意。
放火酿成惨剧
面对张勇的死缠烂打,
李梅并未回心转意。
为此,
张勇多次威胁李梅:
如果李梅执意分手,
他就与李梅鱼死网破。
李梅对此并未在意。
恼羞成怒的张勇
决定施以报复,
悲惨的一幕发生了:
11月末的一天,
张勇带着汽油和斧头
来到李梅家。
进门后,
直接将汽油泼洒在
李梅身上和家中,
点燃汽油。
在熊熊大火中,
李梅当场被烧身亡,
家中焚毁严重。
张勇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
砍向自己头部,
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
但自杀未遂。
物业被判无责
张勇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院判决,
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其后,
李梅之子认为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
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安全,不可掉以轻心。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谢长江 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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