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行业乱象丛生诚信为本欺诈当赔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26;浏览次数:187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张翔鹏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汽车修理行业随之日渐繁荣。然而,汽修业欺诈、宰客等不诚信问题随之而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9年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与汽车及零部件相关的投诉为3.4万余件,同比增长25.1%。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汽修行业陷阱多,积极维权不退缩”的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该院在审理汽车维修类合同纠纷中的典型案例,针对当前汽修行业存在的合同圈套多、机构无资质、配件品类杂和价格不透明等问题,提醒车主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商铺,送修时要求汽修厂出具配件原厂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应积极依法维权。
私自使用非原厂件
构成欺诈加倍赔偿
董女士因交通事故将受损车辆送至某汽修厂维修。然而,让董女士没想到的是,该汽修厂作为某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店,却在维修时未使用原厂配件,事后还辩称送修时也未明确要求使用原厂配件。
“我的车有保险,送修时明明提出了用原厂件的要求。”董女士对于这样的结果很无奈,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汽修厂作为该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站,未提交证据证明董女士将车辆送修时明确要求不使用原厂配件,未证明其在进行维修时已将不使用原厂配件告知董女士,不能根据价格不同推断出董女士在结账提车时已明确知晓涉诉车辆所更换的配件并非原厂生产,故应认定该汽修厂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董女士维修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董女士要求退款并加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汽车维修时,维修机构的过度维修、捆绑消费、以次充好是常见的配件欺诈情形。由于消费者很难清楚分辨汽车零部件,导致车辆的维保项目不断增加,维修质量却反而下降。”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称,甚至有部分无证经营的“维修游击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人为制造故障,把小毛病修成了大问题。
在汽车修理过程中,一些定点服务站或修理店为了追求利润,在维修过程中会“偷梁换柱”,采购比原厂更低价的产品。但是由于消费者收到的维修清单上往往只有编码,没有具体文字说明,很少会刻意去查证,而且消费者无法时刻监督维修过程,汽车修理完毕之后,大多数消费者无法辨别是否使用了原厂配件。产生维修纠纷的原因在于承修方和消费者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无论是维修标准、规则还是汽修配件质量、甄辨方式,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都比较陌生,导致难以在汽修店现场作出准确判断。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把车送修前,应先提前了解维修范围,掌握汽车维修的基本知识,议价时最好事先商定价格,明确具体项目、具体金额,如工时费、检测费、配件单价、质量等级等。同时,要看清更换的配件外包装上的“厂家、电话、注册商标”等事项,并在修理单上详细注明产品型号、产地、规格。对于维修前、维修后的车辆状态可以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记录,同时注意索要留存票据,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一旦证明汽车维修遭遇欺诈,消费者可依据“退一赔三”的规定向修理机构索赔,违法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无资质修车酿损失
应退回部分修理费
某贸易公司将车辆送至谢某处维修,并交付了30余万元的修理费。但谢某并无维修经营资质,技术水平不高,半年时间过去了,仍未将车辆修好。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后,起诉谢某要求返还30余万元修理费并支付其他损失。谢某称贸易公司已认可29.6万花费,反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配件款、聘请高级技师费、场地租赁费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时,双方合同终止。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谢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停止经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贸易公司明知谢某没有维修经营资格而委托其维修,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对车辆进行鉴定,导致车辆修理状况无法查清,法院考虑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及车辆的维修现状,对谢某已修理部分的费用予以酌定后,判决谢某返还贸易公司部分修理费。谢某的反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与随处可见的汽车修理店、维修点相比,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4S店只是少数,且费用相对较高。不少车主在车辆过保后,会选择到修理厂或维修点修车,但有些修理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设施条件,维修技术也不过关,甚至雇佣没有汽车修理资质的人员上岗,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给继续返修带来许多困难。
对于此类情况,法官提醒,消费者要学会辨别商家的资质,在选择承修方时,尽量选择那些重信誉、讲信用的正规维修店,注意商家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切勿贪小便宜去街边无照维修点。承修方使用无资质人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质量和价格存在疑问时,应多询问多对比,谨慎作出决定。消费者在维修前应与承修方签订维修协议,对存疑部分应明确向承修方提问,如果发现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免承修方责任的条款应当提出修改,在此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
保修期内出现故障
厂家担责无偿返修
某装备公司将车辆送至某维修站进行大修,之后陆续在该维修站进行了两次保养。不料,在质保期内,车辆出现了与原维修部位相关的故障,在维修站的指引下,装备公司将车辆交至另一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对于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和维修费由谁承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装备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指出,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法院认为,维修站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车非因维修原因造成无法使用,故应承担新发生的拖车费和维修费。
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从修理厂取车时,除了有些问题能从外观上直接看出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过驾驶一段时间后再度出现故障,此时才得知此前的维修有问题。因此,消费者务必应知晓维修部分的保修期,以便及时维权。对于商家而言,车辆在保修期内出故障,应承担保修责任和相关费用。
法官提醒,因维修质量不过关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甚至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各类车型、各类故障的保质期限也彻底公开透明,维修质量保证期将成为每个修理厂对其维修质量的公开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维修质量是否达标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承修方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负次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证明自己按照规定技术和工艺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老胡点评
星罗棋布的汽修站点方便了汽车用户的同时,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汽修行业也给许多汽车用户带来无尽烦恼,甚至埋下安全隐患。汽车维修不但涉及复杂的技术,而且事关汽车用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对于从业人员应当高标准、严要求,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要严格监管,不能有丝毫马虎和松懈。
当前,汽车维修行业存在过度维修、捆绑消费的问题,但最突出的问题还是欺诈,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也就是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利用“障眼法”,演出“狸猫换太子”的把戏。
针对汽车维修行业欺诈消费者频发多发的问题,汽车用户增强防范意识和增加汽车配件甄别知识固然重要,但要求每一个消费者都成为汽修专家也很难做到。因此,首要任务还是要多措并举,不断提高汽车维修人员的诚信意识,树立“不想欺诈”的思想防线。
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积极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的赔偿,筑牢汽车维修人员“不能欺诈”“不敢欺诈”的篱笆和高压线。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