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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混淆品牌行为欺诈退一赔三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26;浏览次数:180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鹿萱
“双十一”临近,各大电商的预售活动早已热火朝天。10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旨在提醒消费者在尽情购物时须谨防“虚假宣传”。
2019年11月11日,温州市民范先生相中了某网店出售的浴室暖风机。该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和产品详情均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品牌对应的公司是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基于对“BOSCH”品牌的信任,范先生下单购买了两台,共计消费2863.31元。
然而,当范先生收货后,却发现暖风机包装上标注产品商标持有人、产品机身上贴的产品合格证上印着的却是广东某物联网公司,且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在范先生的再三追问下,客服向范先生说明,涉案品牌所属公司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
范先生认为,网店误导客户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该品牌是“BOSCH”旗下品牌,是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2020年5月,范先生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退一赔三”,合计1.14万余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先生主张退还货款并主张3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网店向范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合计1.14万余元,同时,范先生应向网店退回相应的产品。目前,涉案网店已在主页修改了产品介绍。
法官庭后表示,范先生网购时,网店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1933年,某品牌正式成为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但未说明涉案产品公司已于2009年与德国博世集团脱离关系。网店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以为其售卖的产品至今仍系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子产品,属欺诈行为。此外,范先生收到产品后多次向客服询问涉案品牌与博世集团的关系,客服均确认其是博世的子品牌,最后才说明该公司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这些行为均证明网店具有欺诈的故意。
“双十一”将至,法官在此提醒网友,在确认订单前,应看清产品介绍,收到快递后,先别急着扔包装,看清楚合格证明文件、说明书,检查是否和宣传内容一致,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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