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26;浏览次数:227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武祎 耿瑞璞
北京某科技公司董事金先生利用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之便,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私自扣留。多次交涉未果后,科技公司将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公司相关证照。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金先生返还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科技公司诉称,在发起设立科技公司的过程中,各发起人约定公司成立后由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并授权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然而,金先生却借办理登记之便利,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与公司有关的全部证件私自扣留,管理层多次与金先生协商前述证照的返还事宜,但其始终拒不返还。由于金先生扣留公司证照已一年之久,严重影响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故要求法院判令金先生返还公司证照。
对此,金先生辩称,本案并非简单的公章物权归属问题,而是涉及规范公司管理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问题,其暂扣公司证照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金先生称,从公司成立至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履行任何责任和义务,给公司及股东造成了损失,作为公司高管,他要求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损失。同时,金先生认为此次诉讼并未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是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必备工具,在不同程度上代表公司,具有重要意义。金先生在完成注册登记事项后,应立即将前述证照返还科技公司。金先生虽辩称其将公司证照暂扣为是为了避免造成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此外,公司高管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与本案诉争的返还公司证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金先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故法院对金先生的相关辩称不予采信。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金先生返还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公章“失控”的不同情形及维权方式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证照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各类公章(合同、财务、发票等专用章)。由于加盖公章的行为具有推定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使得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控制权”的特殊意义,也时常出现被管理者私扣或者被他人盗用、伪造的情形。当出现公章“失控”时,公司往往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引发诉讼案件。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公司公章“失控”的常见情形有四种,第一种即公司公章在证照的移交、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对此,公司首先可以通过内部的议事机制,例如召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途径进行协商,以公司决议的形式确定、完善公司证照的管理、使用制度。对于仍不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私自扣留公司证照的行为,可由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证照的归属,恢复公司证照正常的管理使用。
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公司公章被未经公司授权的职员使用并对外签订合同。若公司认为订立该合同的行为属于公司人员私用公章的个人行为,而合同相对方主张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公司应就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人员未获得公司授权订立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公司公章被盗,属于第三种公章“失控”的常见情形,此时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章丢失,取得报案证明后,持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公司经营地范围内有影响力且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此时如果出现了加盖公司被盗公章订立合同的情况,合同并不因公章被盗用而直接导致无效或者可撤销。若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诉讼,公司需对已尽到妥善管理公章的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知道或应当公司公章已被盗用的事实(例如合同缔结在登报声明丢失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章使用者未取得公司授权等事实进行举证。
此外,公司公章还存在着被伪造的情形,也就是俗称的“萝卜章”。法官提示,当公司发现公章被伪造并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伪造公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加盖伪造公章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伪造并使用公章人员的身份(即伪造并使用公章者是否为公司从事相应业务的职员以及其是否被授权使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以及伪造的公章是否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即合同相对方对公章进行形式审查时确实难以发现是伪造的公章)两方面考量,如果同时符合这两方面因素,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而对公司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