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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子女获罪入狱监护资格依法撤销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26;浏览次数:203次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皇姑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此案系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沈阳市首例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刘某系3名未成年人(8岁、4岁、2岁)的生母。作为监护人,刘某在明知其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4日至17日、2019年4月30日至5月5日,将上述3名子女留在出租屋内长达七十余小时及一百余小时,且不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生活来源,致使3名子女生活困难,并造成4岁孩子发育轻度障碍,2岁孩子严重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心肌损害、支气管肺炎的严重后果。2019年10月,刘某因犯遗弃罪被皇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民政部门得知相关情况后,及时将3名未成年人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并给予临时监护、生活照顾等。2020年7月23日,皇姑区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
考虑到受害儿童母亲在监狱服刑及当时疫情现状,皇姑区法院家事审判庭积极利用互联网庭审云平台进行远程庭审,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刘某作为监护人,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遗弃并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而3名未成年人均系刘某与他人的非婚生子女,生父均已查不到,无其他亲友。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其他亲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皇姑区民政局取得监护人资格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皇姑区民政局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结果于宣判当日生效。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监护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对子女有遗弃或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3名未成年人的母亲刘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且3名未成年人生父均已查不到,无其他亲友。因此,法院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皇姑区民政局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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