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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职消除“移动盲点”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197次
作者:李洁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浙江省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以“别车”方式在省道上截停“黑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程中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不到位,大量非法运营车辆铤而走险,妨害疫情防控。
【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0年1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因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不到位,大量非法运营车辆铤而走险,在疫情防控期间极易成为“移动盲点”,妨害疫情防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开展调查。灌南县检察院对疫情防控期间“黑车”运营情况开展调查。经调取相关视频资料,了解“黑车”运营路线、躲避监管方式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监管情况等。经调查发现,灌南县交通运输部门因人员不足等原因,重点对外地车辆进行强制卫生检疫,而对本地车辆监督松懈,致使挂着本地车牌照的“黑车”轻易躲过检查。非法运营车辆为达到运营目的,提前了解临时交通卫生防疫站的分布情况,轻易躲过检疫检查。一旦出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者携带者,极易造成疫情蔓延。
制发检察建议。灌南县检察院根据调取的证据,确定县车辆运营监督管理职能机关,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非法运营车辆存在监管漏洞。1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和第63条的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出入口和城区主要集散路口等场所布控,加大人员投入,实行轮流值守制度。二是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网监办、市场监督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信息沟通,利用网络从源头打击微信拼车群,减少“黑车”约客途径。三是强化“两法衔接”工作,对于屡教不改的“黑车”司机及时查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揭露“黑车”的危害,激发群防群治意识,自觉抵制“黑车”,形成社会监督,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途径,切实堵塞疫情防控漏洞。同日,因疫情防控需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在与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微信沟通和说理后,对检察建议书通过传真进行了送达。
跟踪监督。检察建议制发后,灌南县检察院与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微信群开展座谈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听取县交通运输局在加强非法运营车辆监管方面采取的措施,并跟踪监督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应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收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安全检疫职责,对于不履行监管职责、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属于刑事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确保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相互衔接,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单位:浙江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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