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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多次敲诈勒索获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65次
□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武惠军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可以向他人提供借款的消息让他人向其借款,在实际借款中,他都选择向女学生借款。李某某称:“因为她们胆子小,稍微一吓唬就管用,就能按我说的做。”借款时,他准备好固定格式的借条,写明利息和逾期费,并让这些借款人将所写借条的金额高于实际借款金额。借款人逾期未还,他则按每天100元至200元标准收取逾期费。如借款人不给钱,其通过联系借款人的亲人或学校,并用言语吓唬借款人,以提起诉讼或向借款人亲属、学校告知等要挟手段,先后非法占有他人钱财3025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并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同时以要挟手段逼迫他人给付钱财共计3025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及他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后,能够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官提醒,如急需用钱,一定要通过正当的借款途径,切莫因为着急而落入不法分子事先设计的圈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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