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红船”相“碰”,赔不赔?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199次
金 娜
时间:2020年4月23日
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原告红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称其系“红船”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商品,被告嘉兴市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带有“红船”字样的啤酒,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2016年6月27日从其他公司处授让了“红船”商标,核定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原告称,被告经营的华美达酒店销售的标有“红船”字样的啤酒,从包装、颜色、容量来看,都不是原告公司的,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红船”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在经济上、商标声誉上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所有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庭审现场
“原告一年的酒水销售额上亿元,‘红船啤酒’在其中的占比不小……原告的产品都是面向全国各地的,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在嘉兴哪个超市可以买到原告这个‘红船啤酒’?在嘉兴哪个媒体可以看到‘红船啤酒’广告……我们在嘉兴地区没有发现……”
4月20日至4月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作为宣传周的一起典型案件,4月23上午,南湖法院在嘉兴科技城人民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华美达酒店销售“红船”商标产品被诉侵权一案。
原告:起诉索赔20万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提到,“故事”起源于原告在华美达酒店发现了“红船啤酒”,事实上,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后,2016年6月27日就从其他公司处授让了“红船”商标,核定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而华美达酒店销售的“红船啤酒”从包装颜色、容量来看,都不是原告公司的。
“原告对‘红船’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此商标均须获得授权许可。”原告代理律师提到,原告的“红船啤酒”因独特的发酵工艺及精美的外包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同时,原告代理律师也提到,原告组建了专业品牌推广团队,每年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红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使得“红船”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嘉兴享有很高的声誉,并获得多项荣誉。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在经济上、商标声誉上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
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属性、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及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所有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起诉,华美达酒店觉得“很突然”。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提到,华美达酒店是在去年9月试卖涉案的“红船啤酒“的,当时也是有人来推销,酒店就拿了20箱,进货价是4元一瓶,酒店卖10元一瓶,双方约定先卖后结算。
“这个啤酒本身销量也一般,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基本没怎么销售。另外,酒店收到法院传票后马上和经销商沟通、结算,酒店总共才销售了3箱多一点。”被告代理律师介绍,“现在剩下的啤酒都已经退给经销商了。”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到:常规超市没有发现原告生产的啤酒,在嘉兴地区更是没有发现原告所谓的“红船啤酒”,可见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的“红船啤酒”并不具有知名度,所以导致被告并不知道销售的涉案啤酒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销售的涉案啤酒是通过正规经销商合法取得的,我国商标法规定,不知道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且是正规渠道取得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多次提到“红船啤酒”具有较高知名度时,遭到被告代理律师的否认。原告方指出,原告本人和被告本人是同一个商会的会员,被告应该从2017年该商会成立起就接触到过原告的产品。
法院:调解不成择日宣判
该案在庭审了将近2个小时后暂告一段落,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红船”注册商标的侵权;二是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三是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合法来源抗辩若不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双方代理律师都表示自己一方接受调解,所以法官表示将在庭后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