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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假货获罪判刑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78次
□ 法制日报记者 梁平妮 法制日报通讯员 韩爽
近年来,许多人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微商,由于微商门槛低监管难,一些不法分子混迹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远程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MCM、LV、GUCCI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上述标识的箱包,通过微商平台、微信、微博等途径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一批。经鉴定,被查获的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经判前社会调查,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9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店App、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且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提醒广大微商,市场交易,信义为先,守法为宗,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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