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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无法使用车库 请求地产公司赔偿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78次
人民法院报南通5月7日电 因无法进入购买的地下车库,业主黄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交付地下车库,并赔偿延期交付违约金。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黄某与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小区地下车库订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黄某购买车库的门牌号、价格、面积等内容。同日,黄某一次性交纳了车库价款,开发公司出具收据一张。2019年1月,开发公司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书,载明了该车库的具体位置及面积,认为符合交付条件,请黄某和物业接洽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开发公司开具了车库发票,黄某办理了车库的产权登记。
后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矛盾,进入该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被封闭。黄某因无法使用购买的地下车库,遂将开发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交付地下车库,并赔偿延期交付违约金。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公司向黄某发出入住通知,黄某亦在入住通知书上签字,亦办理了车库房屋产权登记,因此开发公司已经完成了占有转移,故其要求开发公司交付车库并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经现场勘查发现,黄某目前无法正常使用车库,系因案涉车库的入口被卷帘门封闭,黄某可向相关侵权人主张权利。法院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顾建兵 范纪强)
■连线法官■
收房即认定:业主认可房屋正常使用
“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交完钥匙就已经完成交付,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不仅仅是拿到钥匙,还要能正常使用。”该院一审承办法官陈程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转移占有,自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物的管领力时完成。
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即“交钥匙”,就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收房即认定业主认可该房屋可以正常使用。”陈程提醒,如业主认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有权拒领房屋钥匙,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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