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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三年徒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70次
常言道:
“冲动是魔鬼!”
这句话被说了千百遍,
可有些人就是听不进去。
本期的主人公,
就因一时冲动,
造成工友重伤,
自己面临三年牢狱之灾。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1
工地上,出手伤人
吴刚是一名建筑工人,
2019年6月,
他随施工队
在一所小学务工。
19日这天,
吴刚在施工过程中
和工友林伟发生争执,
先是口角,
后是推搡。
吴刚一时冲动,
顺手捡起地上的钢筋条
猛击林伟腰部,
林伟瞬间倒地。
2
经鉴定,重伤二级
倒地后
林伟被送医救治,
脾脏因受伤严重,
整个被切除。
经鉴定,
构成重伤二级。
吴刚后悔莫及,
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如实供述罪行,
并垫付了林伟医疗费。
3
审理后,判刑三年
后检察机关
以故意伤害罪
对吴刚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
作出判决:
吴刚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吴刚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结合本案
本案中,吴刚持钢筋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吴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吴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寄语
冲动是魔鬼,“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到纠纷冲突,切莫意气用事,否则害人害己。要让自己冷静下来,找到冲突的前因后果,并及时沟通协调,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印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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