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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购房余款,咋还有理了呢?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95次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拒付买房款项,咋还有理了呢?
一般情况下,当然得付款了,但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除外。
啥叫不安抗辩权呀?
本期案例里有答案……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买房,10.5万元待付
2014年3月,
苏甲决定出售
自有房屋一套,
李乙上门咨询。
几经商议,
双方就买卖事宜
达成一致,
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
房屋价款17万元;
首付6.5万元,余款10.5万元4年内付清;
因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
经查,无法办理登记
其后,
李乙虽然如约入住,
心里却不踏实:
三番五次请求苏甲
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苏甲总是推脱,
不会有什么猫腻吧?
经李乙多方打听,
方知其中缘由:
原来,
房屋所在的楼层
超出规划面积,
房屋总证无法办理,
故李乙购买的房屋
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余款,拒绝支付
得知真相后,
李乙去找
苏甲讨要说法,
此时还剩2万元购房余款没付。
苏甲
按合同约定,4年之内得付清房款……
没办好房产证之前,一分钱也不给你了……
李乙
判决,驳回付款请求
双方互不相让,
苏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
李乙支付余款2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
认为李乙中止支付余款
存在合理依据,
判决驳回苏甲的诉讼请求。
苏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01
▎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允许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拒绝对方的给付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02
▎结合本案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时支付购房款6.5万元,剩余款项在4年内支付完毕,苏甲最迟应在李乙付清全部款项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现因涉案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房超规划面积,无法办理房屋总证,属有确切证据证明苏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李乙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官寄语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负有协助办理房产登记的义务,买方负有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善意披露相关信息,积极履行应尽义务,避免让正常交易变得“不安”。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丁咏梅、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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